案例二:由于暑期时间较长,张女士为女儿在一家马术培训机构报名了马术课程。上了几堂课后,女儿开始哭闹,坚决表示不愿再继续学习。面对女儿的抵触情绪,张女士感到无奈,于是向该机构提出了退款申请。但培训机构以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了张女士的申请。法官评析,“不退不换”条款系格式条款,属于与张女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培训机构作为合同提供方在订立合同时未能采取充分合理的方式提示张女士注意并说明上述条款,故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便培训机构提示过这一条款,在带有人身依附性的培训合同关系下,亦不宜强制履行,故张女士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费用。但合同解除系因张女士的个人原因导致,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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